与浪之间的 AIGC,AIGC 作品与版权
AIGC 是不是作品?(3)AIGC 作品归谁?(4)AIGC 是否会涉及侵权?随着生成算法、训练模型、算力等 AI 核心技术的融合突破,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这类运用 AI 技术自动生成内容的应用在近两年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如 ChatGPT 的文本、Midjounery 的绘图,以及其他音视频等内容,都已经从概念来到了现实,即将带来一场全新的产业革命。
AIGC 这类前沿技术的应用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就如目前,对于 AIGC 的著作权归属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尚属空白。本文希望通过对现行《著作权法》体系进行探究,依次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AIGC 是不是作品?(3)AIGC 作品归谁?(4)AIGC 是否会涉及侵权?
一、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AIGC 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从 AIGC 的本质出发进行分析。其中,独创性是保证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独创性包含“独”和“创”两个维度。
“独”是独立性的意思,即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作品,不存在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其中包含了(1)作品从无到有的创作,以及(2)在已有作品上的再创作而形成的与原作品存在客观区别的新作品(一般称为“二次创作”)这两种创作行为。
“创”是创造性的意思,即作品必须是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体现作者的构思、思想或者感情,并带有创作个性。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独创性标准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由于独创性标准的定义过于概括和抽象,如何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
(AIGC 绘画作品《空间歌剧院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二、AIGC 是不是作品
AIGC 是否具有独创性,是 AIGC 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AIGC 的独创性可以在内容生成过程中的(1)AI 开发者的算法模型设计,以及(2)AI 使用者的人工修改筛选,这两个环节得到体现。
2.1 AI 开发者的法人作品
在 Dreamwriter 案中((2019)粤 0305 民初 14010 号),原告通过自主研发的 AI 软件 Dreamwriter 生成了财经文章(文字作品)并发布,而被告未经许可发布了同样的财经文章,即构成对原告财经文章著作权的侵权。法院在认定涉案财经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考察标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1)是否独立创作;(2)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差异;(3)是否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
法院认为:“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 Dreamwriter 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财经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上述案件说明了 AI 开发者对 AI 算法模型的研发设计与最终生成的 AIGC 有直接的关系,可以将 AI 算法软件的独创性视作 AIGC 的独创性,从而满足 AIGC 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2.2 AI 使用者的自然人作品
但是,市场上大部分 AI 软件在创作生成过程中,仅仅作为工具参与“体力劳动”,而非像作者那样,进行“脑力劳动”,难以跳出作者给出的方案构思而独立创作。因此,这种情况下,AI 软件在创作过程中仅仅发挥工具作用而未参与创作,仅仅是对工作时间的压缩,并不是独创性的表达。那么如果 AIGC 想要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就需要 AI 使用者在创作生成过程中,借用 AI 工具进行独创性地表达(人工修改筛选)。
AI 使用者如果想被认定为 AIGC 作者,那么其输入数据(INPUT)就必须体现相当程度的脑力劳动与思维运作,经过独创而形成的智力成果。换句话说,就是 AI 使用者对于生成内容的贡献与控制远远大于 AI 工具本身。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也发布了《 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 》,明确版权保护的是人类的创造而非 AI 的创造。对于 AIGC 作品的版权保护取决于 AI 的贡献是否属于“机械复制的结果”(Mechanical Reproduction),以及作品是否反映作者“自己的心理构想”。
简而言之, AIGC 是否能进行登记取决于 AI 使用者(作者)对于生成内容的贡献与控制远远大于 AI 软件本身,可以利用 AI 工具作为作品创作过程中的一部分,但作品表达的创造性必须是由人类控制的。
至于“程度”的高低,难以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但是可以参考 Midjounery 的 Showcase 页面,这些 AIGC 作品必然不是简单输入“人与机器人在太空恋爱”这类小段 prompt 能够形成的。
(from Midjounery Showcase)
三、AIGC 作品归谁?
3.1 归 AI 开发者或 AI 使用者,而非 AI 模型
既然 AIGC 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能够成为作品,那么 AIGC 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或者说 AI 模型能否成为作者?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美国版权局告诉我们什么。
2022 年 2 月 14 日,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Copyright Review Board)再次拒绝了 Ryan Abbott 提交的 AI 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权登记注册复议请求,并重申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法仅仅保护“建立在人类创造力基础”上的“智力劳动的果实”。人类作者身份是美国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因此该作品不能登记注册。
同样的,目前在国内,AI 本身亦不能成为作者。首先来看,作者进行创作以及其作品在之后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作者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将 AI 作为作者并不合适,AI 只是一个被开发的程序,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无法作为侵权主体因其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在 Dreamwriter 一案,深圳南山区法院也给出了它的答案,法院认为 AI 作品为法人作品,原告法人为合法著作权人,著作权由其享有。
所以,如果 AIGC 作品能够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要求,那么将 AIGC 作品归属于自然人作者,或者是 AI 开发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3.2 AIGC 作品归属实践
将 AI 模型排除之后,就剩下 AI 开发者和 AI 使用者两个著作权归属选项了。虽然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是我们可以在实践中看到,如 OpenAI、Midjounery 等公司都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声明 AI 使用者对 AIGC 享用全部权利;而 Stable Diffusion 公司则在官方网站的声明,生成的新内容会以“CC0 1.0 通用协议”完全开源的方式呈现于互联网环境中,进入公共领域。
OpenAI 的条款规定:“您可以向服务提供输入(“Input”),并接收根据输入产生的输出(“Output”)。输入和输出统称为“内容”。在双方之间以及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拥有所有输入内容的权益,并且在您遵守本条款的前提下,OpenAI 特此向您转让其对输出内容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Midjounery 则表示:“只要是付费用户,那么您就拥有输出内容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可以看出 AI 开发者为了避免歧义,基本都将 AIGC 的权益直接开放,或通过开源软件 + CC0的形式开放给了 AI 使用者。
四、AIGC 是否会涉及侵权?
以 Stable Diffusion 为例,这类 AIGC 应用根据工作原理分为两个阶段,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发生在这两个阶段。第一个是输入阶段(AI 模型训练阶段),即 Stable Diffusion 需要一个庞大的作品数据库来训练其内部的 AI 组件,支撑 AI 算法的深度学习,如果作品数据库中包含有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来源存在问题),那么就可能构成对该未经授权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所以 AI 开发者应确保作品数据库在著作权来源上的合法性。
在 2023 年初,就有以 Sarah Andersen、Kelly McKernan 和 Karla Ortiz 为首的众多艺术家,联合对 Stability Al、DeviantArt 和 Midjourney 发起集体诉讼,指控 Stable Diffusion 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收集了数十亿张图像上进行训练,包括这三位艺术家所拥有的图像。
在 AIGC 这一新生技术尚未有明确监管、法规的情况下,这一诉讼及裁判必将影响后续 AIGC 行业的发展。如果艺术家获得了胜利,那么这将大大削弱了 AIGC 公司的可行性,使其输入阶段的模型训练变得异常昂贵、艰难。如果 AIGC 公司取得了胜利,那么艺术家的版权作品价值意义何在。
第二个是输出阶段(AI 模型应用阶段),即只需输入一小段描述性文字,即可生成对应的图像内容,这些生成的内容,很大概率包含之前用于训练的作品中的元素及特征,也可能与之前的作品相近、相似。
司法实务中,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需要满足“接触 + 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一是证明侵权人曾经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作品,存在抄袭的客观可能性;二是证明侵权人的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想象去证明 AI 曾经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作品是非常困难的。
五、写在最后
相信未来 AI 会像网络基础设施一样深入到各行各业,我们应该积极地去拥抱这些新事物。期待未来的 Metaverse 场景会被 AIGC 填满,Network State 也会因为 AIGC 而变得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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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构成任何法律、投资意见,not your lawyer,D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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