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创业,香港+深圳的“前店后厂”模式就能合规吗?
本文作者:Iris、毛捷豪
当我们说到国内Web3创业时,总会谈到2021年的924文件,并会强调为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金融服务是非法金融活动,会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又会发现,近年来,在香港与深圳之间有这么一套模式,叫做“前店后厂”,即在香港设立项目/公司,面向监管与海外资本;在深圳组织开发与部分运营环节,享受强大的技术研发与低廉的成本。
这不由就让人心生疑惑: 这个模式真的合规吗?如果合规,是不是意味着我可以在香港设立项目,然后在境内运行呢?
不得不说,这是个很有趣,也非常实际的问题。
为什么“前店后厂”存在?
有人可能会好奇,既然2021年的924文件已经明确指出,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属于违法犯罪,为何近年来这种“香港前店、深圳后厂”的模式活跃于众多Web3创业者的视野中?
在2023年,香港数码港董事孔剑平接受澎湃科技采访时,也曾公开表示,深圳和香港之间的“前店后厂”模式,将为Web3发展提供便利。
*图源:澎湃新闻
曼昆律师认为,这一模式之所以能存在的背后原因在于,监管的关注点并非仅仅只看项目是否直接服务于境内用户,同时也关注项目实际运营、核心决策和资金管理的所在地,也就是实际的控制权和关键资源的分布。
从表面结构上看,Web3项目方将所有法律主体和业务注册、在香港或者其他海外司法辖区;通过IP限制、KYC等技术手段,将金融服务的提供对象限定为香港及海外用户;同时,资金结算、牌照申请、市场宣传等环节,也均通过境外实体完成。
这样一来,不管从商业运作上,还是从服务对象上,都规避了中国境内用户,迎合中国的监管政策。
而从底层开发上看,选择在深圳组建技术团队,一方面是基于成本、效率和技术优势的考虑。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一环,深圳拥有成熟的技术研发基础和大量Web3人才储备,相较于香港本地的开发团队,深圳在用人成本、研发周期和技术积累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对于很多Web3项目方来说,纯粹将底层研发外包到深圳,是一种正常的商业选择,与传统互联网行业中“境外公司+境内外包开发”的模式没有太大区别。
简而言之,香港-深圳“前店后厂”模式看似通过明确划分境内与境外的运营职能,暂时避免了监管直接介入的风险。然而,这一模式本质上仍存在着极强的合规敏感性。
“前店后厂”的潜在挑战
表面来看,“前店后厂”模式似乎通过在香港注册合规实体、境内仅保留技术研发环节,实现了境内外业务的“清晰划分”,以规避监管红线。但问题恰恰就在于:Web3项目本身的技术开发、产品迭代与业务运营高度耦合,很多时候,境内技术团队可能不仅承担了开发工作,还不可避免地介入代币设计、部分运营、数据处理甚至用户支持等环节,这就埋下了Web3项目合规性的隐患。
因为,监管机构并不会仅看名义上的架构是否符合规定,而会穿透关注项目实际的控制链条——谁在掌握项目核心运营权、资金流动决策权、用户数据管理权。如果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关键决策、资金处理都依然集中在境内,即便项目主体注册在香港,服务对象限定为海外用户,也很容易被监管认定为“实质性”利用境内资源变相提供非法金融服务。
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项目为了节省成本或出于效率考虑,选择将部分市场推广、社群管理甚至客户服务外包给深圳团队,甚至直接从境内团队发起面向全球用户的运营活动。此时,监管部门完全可能认为项目核心运营链条未切割清晰,涉嫌绕过法律规定。
此外,由于技术团队深度参与产品逻辑设计,即使表面上看,项目是在境外上线的新产品、新功能,其开发和上线流程很可能早已在深圳完成,这也使得境内团队与金融服务的界限进一步模糊。
换句话说,“前店后厂”的风险从来不在于表面是否设立了合规主体,而在于境内外资源是否真正实现了职能隔离。只要境内团队染指资金决策、运营管理或用户服务这些核心环节,Web3项目合规风险便会骤然提升,极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挂羊头卖狗肉”,进而追究法律责任。
曼昆律师建议
正如上文所述,“前店后厂”模式表面上通过设立香港合规主体、限制境内用户参与,实现了看似合规的架构。但在监管部门愈发关注“实质重于形式”的当下,Web3项目方若想真正降低法律风险,光靠形式上的职能划分远远不够。
曼昆律师建议,Web3创业团队在采用“前店后厂”模式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 彻底切割境内外的核心控制链条。 无论项目日常决策、资金流转、用户数据处理,还是市场推广、运营管理,都必须确保由境外注册实体独立完成,切忌将相关职能外包回境内团队。技术开发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视情况由深圳团队承担,但需要严格限定在“纯研发”环节,不能涉及项目上线后的资金管理、用户运营、市场活动等敏感内容,防止触及监管红线。
其次, 避免技术研发与产品运营职能混用。 很多项目因为技术团队对产品逻辑掌握度较高,习惯让其同时介入代币设计、用户互动等,这实际上会导致境内外职能模糊化。项目方应当明确技术团队的工作范围,严格与香港实体的合规团队、运营团队分开,确保技术开发仅作为“后厂”存在,而非参与“前店”的业务操盘。
另外, 建立清晰的法律与合规防火墙。 Web3项目方应在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下合同层面、人员架构层面以及资金流动链条上,与境内团队设立明确的隔离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禁止境内团队涉足资金结算、代币分发、用户管理;同时设立境外独立法人或基金会持有项目IP、资产及品牌权益,防止境内主体因名义上“技术服务”被追责为事实合伙人或共同经营人。
最后, 提前做好各司法辖区合规备案。 如果Web3项目主体注册在香港,建议尽早或自主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协助申请相关牌照,确保所有面向用户的金融服务行为在合规框架内运行。同时规避在中国大陆开展任何推广营销、社群运营、支付结算等活动,降低被认定“变相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风险。
说到底,当前“前店后厂”模式仍可作为一种现实选择,但前提是团队必须真正做到境内外资源与权责的清晰隔离,避免将境内技术开发变成境外金融业务的“隐形支撑”。然而,在现有监管政策下,该模式也并非最佳长远方案。监管日趋严格,风险也必然随之上升,稍有不慎便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前功尽弃。
因此,曼昆律师依然建议中国创业者,尽量真正实现“出海”模式,完整将技术研发、公司治理与金融运营整体落地境外,并接受境外监管机构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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