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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卷入虚拟币诈骗案?先看这5个决定生死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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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诗巍律师

对于刑事案件的家属而言,当家人突然被以虚拟货币诈骗案立案侦查,往往不知所措。

一方面,案件本身涉及虚拟币、平台交易、带单等专业内容,很难一下子看明白;

另一方面,外界给到的反馈又往往比较简单——“这种基本就是诈骗”。

但在实际办理这类案件时会发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某个个体的单一行为,而往往是一个有着明确组织和分工的链条:

有平台负责人,负责整体搭建和资金运作;

有技术人员,负责系统开发与维护;

有商务人员,负责对外推广、发展代理;

有代理团队,负责拉人、转化客户;

也有讲师,带单老师,在直播间或社群中进行引导交易。

从外部看,这些角色似乎都围绕着同一个平台在运作,

但落实到具体个人,每个人实际参与的环节、掌握的信息、以及对整体模式的认知,往往是完全不同的。

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案件中, 并不是所有人都以同一种方式被评价,更不能简单地一概按诈骗处理。

但对于被卷入其中的当事人来说,往往只能看到自己负责的那一部分工作,既不了解整体结构,也难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会被如何评价,更难在第一时间提出有针对性的辩解思路。

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案件表面看似已经定性,但落实到个案,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争取空间——包括出罪、轻罪,甚至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基于邵律师过往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下面从几个关键维度出发,提供一些判断思路,供遭遇虚拟币诈骗类案件的家属参考。

1、 决定案件走向的5个关键问题

从办案经验来看,这类案件是否会被认定为诈骗,往往取决于几个核心问题的综合判断。

1、用户有没有被平台欺骗?

这类案件的判断,首先要回到起点——用户(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是不是由于被平台方、代理等涉案人员欺骗所导致的?

实务中,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投资者的真实认知状态:

投资时长。如果投资人参与交易的时间长达一两年,甚至更久,那他对平台的运作模式、资金流向、风险特征,通常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很难说这么长时间里,他一直处于“被骗”的状态。

是否存在盈利记录。如果投资人从未盈利过,或者盈利后无法提现,那他被骗的特征更明显。但如果投资人有过盈利,并且成功提现过,那就说明平台并非“只进不出”,投资人后续的亏损,可能是继续参与交易的结果,而并非是被平台诈骗所导致的。

是否能够自主决策。很多案件中,我们能看到投资人的笔录里会提到:“有时候我也不听带单老师的建议,他建议我买涨,我就买跌。”这说明投资者并非机械执行老师指令,有独立判断的意识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如果很多人做了一两年,甚至有过盈利,但最后亏损后才认为“被骗”。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辩护律师需要重点提醒办案人员注意的。

例如在邵律师此前办理的一起数字藏品平台被控诈骗的案件中,我们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重点提出了一个问题:用户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参与交易,还是在了解规则后仍选择继续投入?围绕这一点,进一步引入了“投资人认知状态”的分析视角。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促使办案人员重新审视该案的交易模式:

——究竟是对用户实施了欺骗,还是用户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参与交易?

最终,该案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关联阅读: 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从面临十年以上刑期到无罪结案! )。

2、平台的数据,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这类案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平台的数据,到底是真的,还是人为做出来的。

有的案件中,技术人员会明确说明:平台的K线走势,是对接某交易所的实时行情数据,并非平台自行生成。

如果这一点能够被证明,那投资者的盈亏,更多来自市场本身的波动,而不是平台在后台“控制输赢”,案件评价就会出现明显不同。落实到证据层面上,就要去看:能否证明数据是实时接入的?是否存在后台修改数据的功能?即使存在相关功能,是否有证据证明实际被用于操控交易结果?

这一点,在定性上是一个很重要的分界。

反过来,如果能够证明数据系后台生成、或可以人为干预盈亏,案件性质就会发生根本变化。

3、亏损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很多家属会想,既然用户有亏损,去报案,那是不是确实存在平台在坐庄、吃客损、甚至是貔貅盘的模式?

但在具体案件中,我们往往会去进一步判断:亏损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比如:

  • 是否存在高频交易(频繁买卖)

  • 是否使用了高杠杆(借钱炒币)

  • 是否频繁进出、追涨杀跌

这些因素,本身就会显著放大亏损。哪怕没有平台操控,长期高频操作,亏损概率也远大于盈利。

甚至在案卷当中,我们会看到被害人陈述:我有时听老师的,有时也不听,甚至反着操作——那么就很难说,亏损完全是由某一方“控制”造成的。

由此也能看出:用户亏损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可能,不能简单等同于被平台诈骗。

4、涉案人员的收入是怎样的构成?

涉案人员是如何获利的,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实务中,我们往往会去区分:其收入到底来自哪里。

例如,对于平台方而言,如果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交易手续费、点差(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价),这本身属于交易类平台的常见盈利方式,其性质更接近于提供交易服务。

但如果平台的主要收益来自于客户亏损分成(即“客损”),甚至直接截留客户本金,那么其盈利模式就已经发生变化,在评价上更容易向诈骗方向倾斜。

再比如“讲师”这一类角色,如果其收入仅限于固定课时费、课程费用或会员费用,通常仍可以被理解为提供信息或培训服务;但如果其收入与客户亏损直接挂钩,例如按亏损比例提成,甚至在“反向喊单”后参与分配“客损”,则其行为在整体链条中的作用就会被重新评价,相应的法律风险也明显提高。

例如此前网络曝光的某交易所向代理商公开提供“客损分成”,其中提到的“分红”指的就是客损分成(客户亏损的金额,平台和代理按37比例分成),用户亏的越多,代理拿的分成就越高。

(图源网络)

5、用户的钱能不能正常提现?

这是一个容易忽略的辩护点:投资者的钱,能不能在平台上正常提现。

例如前述聊天记录当中,代理询问,如果客户赢了钱(平台亏了),代理要不要承担损失?代理建议平台“直接卡出金”,即限制用户提现。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

  • 投资者可以自由出入金

  • 有人甚至是赚过钱、提现成功的

  • 即便平台更换版本,资金也可以随之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并未对资金流出进行实质性限制,投资者对资金仍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也正因为如此,在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会面临较大争议。很难直接认定平台是以占有用户资金为目的。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实践中才会出现:表面模式相似,但处理结果差异明显的情况。

2、 类似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判断的?

在我接触的一起虚拟币相关案件中,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平台及相关人员构成诈骗罪,但法院最终未予认定。

从判决理由来看,核心关注的并不是表面上的“带单”“亏损”等情形,而是围绕几个关键事实展开: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台数据是虚假的

  • 无法证明被告人可以操控实时交易结果

  • 平台没有限制提现等行为,用户可以自由出入金,且有被害人供述通过平台交易而盈利

在这些事实无法被证实的情况下,诈骗罪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要件,难以成立。

当然,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不能简单套用具体结论。

但这一类裁判思路至少说明:虚拟货币交易类案件的定性,并不是只看表面模式,而是要回到证据本身。

具体到个案,只要关键事实存在不确定性,往往就仍然存在辩护空间。

3、 结语

从实务来看,这类案件的定性,往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构罪”或“不构罪”的问题,而是取决于具体情形的综合判断。

不同角色之间的差异,往往直接影响评价结果。例如平台方、技术人员、商务人员、代理、讲师、业务员乃至投资人本身,在具体沟通内容、资金流向、参与方式以及对整体模式的认知程度上,都可能存在明显不同。

这些个体之间的差异,如果没有及时和办案人员沟通,并充分阐明,则往往会被一刀切的视作一个整体,从而导致案件在定性上走向更不利的方向。

也正因为如此,如果家里遇到类似情况,更重要的并不是反复纠结“是不是诈骗”,而是尽早把关键事实逐项梳理清楚——包括具体做了什么、如何参与、资金如何流转、是否了解整体模式等。

很多案件在早期阶段,如果没有把这些问题厘清,后续再想调整方向,往往会变得非常被动,甚至错失更有利的处理空间。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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