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针对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6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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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6方面内容。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他指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此外,该《规定》提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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